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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聚焦| 上海民警绊摔抱娃女子的背后

9月1日中午,朋友圈和不少微信群被一段短视频刷屏。视频中,一位身着制式警服的人员,对一名怀抱娃娃的女士执法时,该女士怀里的孩子也随着女士倒地,随即大哭。孩子还小,那重重的一摔,会不会受伤?执法时,为什么不能先照顾好孩子?一时间,舆论鼎沸。

舆情聚焦| 上海民警绊摔抱娃女子的背后

一、事件概述

9月1日中午,朋友圈和不少微信群被一段短视频刷屏。视频中,一位身着制式警服的人员,对一名怀抱娃娃的女士执法时,该女士怀里的孩子也随着女士倒地,随即大哭。孩子还小,那重重的一摔,会不会受伤?执法时,为什么不能先照顾好孩子?一时间,舆论鼎沸。

二、事件回顾

9月1日中午,警察绊摔抱娃女子视频在网上传开。

9月1日14点许,@警民直通车-松江发布消息称,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涉事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9月2日22:53,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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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情分析

1、舆情曝光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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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1:舆情曝光趋势

据博约新媒体大数据和记平台登录中心数据显示(如图1),舆论讨论从2017年9月1日上午开始逐步上升,并在9月1日晚间达到顶峰,随后略有下降,随后呈现波动变化趋势,但舆论讨论并没有完全消失。

2、站点分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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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站点分布统计

从媒体报道来看,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搜狐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东方网、红网、中国江苏网、中国山东网等地方主流新媒体也对此保持了关注(如图2)。

3、媒体报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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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3:媒体类型统计

根据博约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监测显示,在报道媒介上,新闻信息占比最多,约占68.29%;微博信息次之,为15.28%;微信信息量占比为10.32%。

4、字符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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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4:热点词频

从字符云图中可以看出,“上海警方”、“绊摔”、“抱娃女子”、“民警停职”等均是讨论的焦点。

四、应对过程分析

1、涉事人回应

1.1.被警察摔倒的当事人张女士

事发后,孩子已经去医院检查过,没有受伤。对于处理结果,张女士表示自己接受警方的处置结果,“我以后不把车停在人行道上了。”对于部分网友称其因抱着儿童无惧警察执法的评论时,她表示:“不想听这些评价。”

2、其他机构

2.1上海市公安局表示民警粗暴执法的行为错误

9月1日18:33 ,上海市公安局就公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警方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始终要求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2.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涉事民警与涉事女子作出相应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9月2日22:53发布消息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2.3上海市公安局向儿童母亲致歉

事后,警方即将儿童和张某送医,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闵行区中心医院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9月4日上午,松江分局再次向儿童母亲询问儿童的伤势情况并致歉,同时告知如有不适请联系警方帮助复查。家属表示张某和小孩目前没有不适。

五、观点倾向分析

1、媒体观点

1.1关于“绊摔抱娃女子”事件的冷思考

【中国江苏网】消费者的善意不应被辜负。平心而论,当遭遇食品卫生安全重大事故,面临品牌形象损毁,海底捞的反应是迅速的,道歉也是诚恳的。没有埋头装“鸵鸟”,避免了一场更大的信任危机。然而消费者更关心的是,仅有面对舆情的积极态度,并不足以解决那些“线下”“后厨”的根源性问题。只有真正让消费者看到变化、看到改善,才不负一家明星企业此前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美誉,不至于让顾客们对整个行业食品安全状况的忧虑雪上加霜。

1.2警察绊摔抱娃女,执法理应把好度

【红网】警察是执法人员,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小混混,别人骂你一句,你回骂十句。别人推搡你一下,你立刻大打出手。警察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不能滥用职权。如果滥用职权,不仅仅是损坏自我形象,还严重损坏了警察群体在百姓中的形象。

1.3“绊摔抱娃女子”舆情分析:满屏口水,一地鸡毛

【中国山东网】就事论事。警察摔孩子这件事,错了就是错了,说轻了是失误,说重了是知法犯法。这原本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借题发挥,无限放大,无非是想说明“事出有因”,想证明摔孩子有理。你能说“法治中国绝不可以让抱着孩子成为抗拒执法的恶例”,换个角度是否可以说“法治中国绝不可以让摔幼童成为执法犯法的恶例”呢?如此无限放大,只能是一地鸡毛,满屏口水。舆论场恰恰就是这样被谁撕裂的。

1.4请对民警绊摔抱娃女少“戾气”多“理气”

【东方网】舆论的暴戾之气,只能让人大呼“痛快”,但是,不解决任何问题,甚至伤害相关群体,比如,一些舆论对警察的口诛笔伐,其伤害的是整个警察形象,警察群体,这样的暴戾之气永远不能要,这样的暴戾之气应该少之又少,直到销声匿迹。舆论应该多一些理性之气,公民要遵纪守法,警察要文明执法,舆论要理性护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在法制的轨道上文明向前。

1.5“民警绊摔抱娃女子”,阳光总在风雨后

【长城网】欠缺深度思考是当今部分媒体的最大不足,遇事跟风而上是当今部分网民的主要特征。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有瑕疵有短板,毋庸置疑;警察队伍中有缺陷有问题,确实存在。但无论什么样的瑕疵短板、问题缺陷,都会有一个处理的过程、最终的结局。雾里看花之间、水中望月之时,动辄就摆出一副“专家”般的姿态,跟风而上、说东道西,又岂能不落入舆论的陷阱,而遭遇“井底之蛙”般的啪啪打脸?世事喧嚣,变幻无常,“阳光总在风雨后”。当一场突如其来的舆论事件从天而降时,千万不要动辄怒火中烧、跟风而上;而要沉着冷静,看清事实真相以后再发表意见。

1.6民警“绊摔”抱娃妇女:法治社会不容“放肆”!

【海外网】“妨碍公务”和“暴力执法”是该事件最核心的两个词,是引起和激化矛盾的导火线,也是刺激民众愤怒神经的关键点。不得不承认,无论是从公民还是公职人员来看,我们的法治建设都亟待强化。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有待加强,要对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更清楚的认识;而公职人员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意识同样有待加强,要对法治社会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基本职责有更深刻的认识,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意见领袖观点

【环球时报评论员 单仁平】对松江警察和涉事女子都应依法处理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追究警察过激执法的责任,一方面要对蔑视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予以谴责,这两个方面的评判标准都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偏不倚,才有利于社会秩序和警察执法水平的双促进。公众面对警察执法时,哪怕执法并非100%准确,大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应该是尊重,而不是激烈地抗拒。警察必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作为执法的根本宗旨,公众对警察执法的基本态度应当是配合,这两个原则是不能相互冲抵的,哪个方向出了问题,舆论都应声讨之。

【民盟十一大代表 周蓬安】民警绊摔抱娃女子,暴露人性缺失

我相信这名妇女事先肯定有不当之处,且在抱着孩子的情况下与警察对抗也显得缺乏母性。民警不是不可以控制该妇女,但是应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民警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执法不能以伤害其他无辜者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更何况执法对象怀中抱有孩子。孩子被弹出并摔在地面的画面,具有正常人性的你能不引起心灵的震动?因此,民警绊摔抱娃女子,暴露出其人性的缺失。

【特约评论员 杨飞】多些相互理解,"绊摔抱娃女子"就不会发生

多一些"公民权益意识"和"服务意识",多一点文明执法和遵纪守法,矛盾就将迎刃而解。警察尊重群众,群众尊敬警察,有了这样的互相理解和尊重,警民关系会更加和谐。再回到此事件中来,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值得肯定。我们也期待文明执法成为常态,让类似事件不再成为新闻。

3、网民观点

1.执法民警难辞其咎

@从道理上讲,处理一起简单的违停事件,没有刀光剑影,不威胁警察以及周围路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与违法者发生何种口角或轻微的肢体碰撞,执法民警都不应该动手,尤其面对是一个抱着孩子的女人。

@虽然那位妇女违法在先,虽然没有给孩子在身体上造成大碍,但不顾孩子安危,不管是"怒火中烧"还是"本能反应",都不应该发生。

@警察执法,当事人动手,警察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任何疑义。但强制措施有很多种,不是说只要能达到最终控制的目的,就可以不计后果地采取任何措施。

2.孩子不应成为挡箭牌

@在这起事件中,孩子被女人当做对抗警察执法的筹码和盾牌,即便已引起孩子"大声嚎哭",她也仍旧不依不饶的推搡民警。对他们而言,孩子只是违法犯罪和逃避责任的工具。

@无论如何,孩子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应该拿孩子冒险--因为人永远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否则就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让人不耻。

3.指责警察群体没有道理

@相信在充分调查之后,相关部门会依法依规对当事民警作出应有的处罚。但如果把这样的个体行为扣到整个警察群体头上,就以偏概全了。

@毫无疑问,当事民警的行为超出了执法的合理限度。执法个体代表公权力行使执法权,但他的违法行为不意味着公权力和执行公权力的群体就有"原罪"。

4.双方各有错误

@警察虽然有点过激明明可以用更好的办法制服她,况且还有另一个警察。但是感觉女的仗着自己有孩子警察不敢动自己一直在挑衅……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女的得严惩。

六、深度分析

1、主观、情绪化激化矛盾

无论支持警察或支持女子的态度中,都明显有很多主观情绪在里边,有些人就是认为造成孩子危险的是女子而非警察,但事实上警察是执法者,当然应该首先考虑无辜者的安全,特别是在涉及孩子的情况下,在这方面公安部的执法规范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事物过于主观、过于情绪化的认识会对事情有多么偏差的态度。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是为某一方鸣不平,事实上是借此在释放自己的情绪,说白了自己在某些方面受了委屈或有了看法,终于有了一个“吐槽”的渠道,于是就站队了。

但是,客观而言,能因此就迁怒所有警察吗?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每年警察因公牺牲的三四百人,事实上我们生活中也经常得到警察的帮助。中国的治安在世界上产不多是最好的几个国家,比西方国家普遍安全(美国也好,西欧也罢,晚上独自出门都是很不安全的),这些难道不都是他们辛劳的结果吗?

主观、情绪化很容易,理性、客观很难,但需要努力做到。

2、中国人的整体法治素养依然欠缺。

近些年,我们的生活水平、科技水平等都上来了,可人的法治素养、全社会的法治水平虽然有发展和进步,但整体依然有很大欠缺。在很多老百姓心里,法律只要妨碍自己的时候就是随便可以践踏的,整体法治意识很淡薄;在很多执法者的心理,执法有些时候变成了工具,譬如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泄私愤而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甚至徇私枉法的事情依然经常发生。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人的法治素养依然是很欠缺的,而我们要建成法治社会的的确确任重道远,要让人们心中有法治、行为都依法而行恐怕还需要一两代人才能实现。

3、近些年积累社会矛盾及执法部门与民众之间的对立情绪。

由于我们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状态,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非常迅速,社会矛盾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进程中积累得很多,而且无论是执法水准还是民众的法治素质都还没有达到相应水准,再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中间挑拨,于是就制造了执法部门和民众的对立情绪。这种矛盾、情绪积累时间已经太长,不可能几年内消除,这种对立情绪又加深了双方的误解,最终就在执法过程中就有了对立情绪和戾气,于是爆发的冲突也就时有发生。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法治社会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事,而是全民的一个宏大工程,中国要想建立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求。

究竟谁对谁错?

这件事情本身谁对谁错?双方都有错,女子违停,不配合执法,对警察进行包括掐、推搡(掐是女子承认、推搡是视频显示、警察所说的咬视频中女子未承认)已经构成了妨碍公务,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冷静、不顾孩子安全采取暴力措施在后,两者都应依法依规处置。孩子,不是女子违法的挡箭牌,执法遇所妨碍公务也不是警察不顾孩子安全的挡箭牌,任何带着情绪、盲目站在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看法都是偏颇的。这次事件,站在公众的立场,我们应该从法治的视角去看待此事,应该从推动全民法治建设的角度去推动社会的进步;站在警方的立场,应该站在为人民服务、为民执法的立场上去看待,要从执法技术细节上去总结经验教训得失,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减少警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警察是国家政权暴力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机关,拥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权。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规范不错,但他们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当执法遇到不配合时他们可以将相关人等扣留或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若遇袭击或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抵抗,他们会采取暴力措施对相关人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暴力就可能带来损伤。

我们要怎么做

当遇到警察执法时,首先应该确认对方身份,便衣警察必须执法前必须出示证件,穿制服的警察可以不出示证件但遇到群众要求出示证件时要出示。当确认对方是警察时,最正确的选择就是配合执法。只要配合执法,那么警察就不能有不当行为,有不当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投诉,现在执法都有执法记录仪,警察有错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事实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他们既要保护自己的安全又要不放过任何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歹徒,所以当一个人对警察特别的敏感并由明显对抗情绪时,他们的职业习惯就会认为这是个可能有犯罪嫌疑的人,那么他们可能就会在遇到强烈抵抗时使用更加强烈的暴力手段以控制他们认为的嫌疑对象。

因此,在遇到警察执法时,只要确认对方是警察,就要积极配合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相反,如果不能确认,那么就要小心谨慎,但也要理智地与对方周旋并择机报警以确认对方身份。

总之,未来是个法治社会,一定不要和执法部门去直接搞对抗,要用合法的通道去解决问题,如果遇到暴力执法就去找证据,然后可以到相关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到法院对其进行行政诉讼。

在法律面前,任性的结果往往是自己吃大亏!希望大家都知法、懂法、守法,更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执法为民、依法执法、理性执法,希望大家都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而非挖法治社会墙角、薅法治社会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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